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定位點
定位點

首長信箱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首長信箱 處理作業說明

因應101年10月1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非因公務需要,本信箱不會在未經您同意之情況下,任意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他人使用。

但基於行政機關均有法定職掌與專業分工,本信箱收到您的電子郵件後,如涉及本處所屬權責業務,將轉請業務單位處理並逕行回復,因此您的個人基本資料(如姓名、聯絡電話、聯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等),將隨同電子郵件內容一併轉知業務單位。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首長信箱 個人資料蒐集聲明

交通部觀光署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以下稱本處)為辦理「處長信箱回覆」乙事,需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為保障您的正當權益,請務必詳閱以下所述事項:

• 蒐集之目的: 為辦理回覆問題。

• 個人資料之類別: (C001)辨識個人者:姓名、電子郵件、電話號碼。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提供本服務所需之保存期間。
2.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及依法令所為之國際傳輸。
3.對象:本處或案件權責之公務機關。
4.方式:透過數位檔案或實體紙本形式。

• 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您可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本處請求個人資料之
1.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本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補充或更正。
3.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4.刪除。(惟因執行業務所必需、特定目的消失前或未逾保存年限者,本處得拒絕。)

• 當事人拒絕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若您選擇不提供或無法提供以上個人資料予本處,將無法回覆您的問題。

• 為避免浪費行政資源,如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得不予處理:
1.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對於您填寫的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不對外公開或作為其它用途,僅提供承辦單位業務需要聯繫使用。

查詢處理進度 我同意以上,我要建言
返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