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宣導】入境旅客禁止攜帶電子煙或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加熱菸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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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26-02-05
發佈 2026/02/05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品項,業者皆表示未於其他國家販售,旅客違法攜帶入境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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