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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北門洗滌鹽工廠建築群調查研究暨修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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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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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憩課公開-戶外教學推廣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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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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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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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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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1月11日舉行興辦「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臺南市北門區永隆段1125(內)、1130(內)、1131(內)地號),第2次公聽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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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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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興辦「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臺南市北門區永隆段1125(內)、1130(內)、1131(內)地號),舉辦第2次公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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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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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0月25日舉辦之興辦「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第2次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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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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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0月20日舉行興辦「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臺南市北門區永隆段1125(內)、1130(內)、1131(內)地號),第1次公聽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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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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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興辦『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臺南市北門區永隆段1106、895地號用地),舉辦第2次公聽會。
一、主旨:為興辦『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臺南市北門區永隆段1106、895地號用地),舉辦第2次公聽會。 二、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99年12月29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0990257693號令訂定「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辦理。 三、公告事項: 1.事由:說明『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之興辦事業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2.時間:時間:民國100年10月25日上午9時30分。 3.地點: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第2會議室(臺南市北門區北門里舊埕119號2樓)。 4.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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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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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興辦「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臺南市北門 區永隆段1125(內)、1130(內)、1131(內)地號),舉辦第1次公聽會。
主旨:為興辦「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臺南市北門 區永隆段1125(內)、1130(內)、1131(內)地號),舉辦第1次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99年12月29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0990257693號令訂定「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臺南市北門區永隆 段1125(內)、1130(內)、1131(內)地號)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時間:民國100年10月20日上午9時30分。 三、地點: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第2會議室(臺南市北門區北門里舊埕119號2樓)。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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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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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第1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一、事由:為興辦「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案,特舉行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 二、日期:100年9月1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三、地點:本處第2會議室(本處第2辦公室2樓) 四、主持人:吳課長宗青(王專員美欣代理) 紀錄:王念慈 五、出席單位及人員姓名:詳如簽到簿 六、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詳如簽到簿 七、興辦事業計畫概況說明: 北門地區因為產鹽自然條件優於台灣其他地區,數百年來始終是台灣重要之鹽鄉。井仔腳鹽田是其中的代表作,是現存最古老的瓦盤鹽田遺址之一,目前為台南市政府公告之歷史建築。為保存珍貴之鹽業地景,維持傳統製鹽流程,讓遊客體驗傳統曬鹽、挑鹽、扒鹽的樂趣,提供學齡兒童戶外教學場景,特辦理「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以下就本案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說明如下: (一)公益性及適當性 井仔腳鹽田體驗,每年服務眾多遊客,傳承鹽業文化知識及戶外教學體驗,對不特定公眾具有公益服務特性,為台灣西南沿海,少數適合推展鹽業文化觀光之地區。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為臺南市北門區永隆段895地號及1106地號。其中,永隆段895地號面積6,825.07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為計有2人。所有權人如下:洪百(權利範圍1/2)、財產部國有財產局(權利範圍1/2) 。民國35年設定抵押權,抵押權人:洪備。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鹽業用地。 另永隆段1106地號土地,面積為5,298.78平方公尺,係屬一般農業區,鹽業用地,所有權人計有1人。所有權人如下:祭祀公業李盾,管理者:李逃。 鹽田內永隆段895地及1106地號尚有私人土地,現況為不特定公眾使用,並已為台南市政府公告劃定為歷史建築,為兼顧利害關係人權益依法補償,特辦理本次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二)必要性 井仔腳鹽田位於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內,現況為本處接管自原台南縣政府接續使用,目前開放供不特定遊客觀光遊憩使用,為鹽業文化觀光體驗傳承至為重要的遊憩服務景點,且經公告劃定為歷史建築,有保存珍貴地景之必要。 (三)合法性 1.發展觀光條例第 14 條:「主管機關對於發展觀光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 2.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10款:「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八、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100年8月26日台財產南南二字第1002101826號函:「…如需使用本局經管臺南市門區永隆段895地號國有持分土地,請逕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辦理撥用。」詳如第1次公聽會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九、公聽會土地所有權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回應及處理情形 預定使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管之臺南市北門區永隆段895地號國有持分土地,賡續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辦理撥用。詳如第1次公聽會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十、散會:同日上午1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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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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